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指定受益人

关于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规定,总结一下有这样几个重点: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5)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

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司法解释?

《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21条及解释?

 1.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解释] 本条是对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

  (1)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也需要对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作必要的变更。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2)由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及保险风险的大小,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用法定形式,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可实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