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退保司法解释?
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退保就是 保险合同 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保险合同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意义?
条文规定: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立法目的: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责任人责任条款范围的规定。
由于对于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理论界的界定方式不一,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故此次司法解释意在对此予以明确。
列举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或者约定合同解除权,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保险公司业务中实际需要履行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界定了清晰的范围。
建议保险公司***取的措施:
一、梳理公司保险条款框架,对于属于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加粗标识,进行提示。
二、对于公司现有保险产品中,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要认真梳理,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承保实务中对于有关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的履行,对公司承保人员作出明确要求,避免出现免责条款无效的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