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意义?
条文规定: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立法目的: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责任人责任条款范围的规定。
由于对于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理论界的界定方式不一,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故此次司法解释意在对此予以明确。
列举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或者约定合同解除权,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保险公司业务中实际需要履行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界定了清晰的范围。
建议保险公司***取的措施:
一、梳理公司保险条款框架,对于属于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加粗标识,进行提示。
二、对于公司现有保险产品中,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要认真梳理,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承保实务中对于有关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的履行,对公司承保人员作出明确要求,避免出现免责条款无效的风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可以说是对保险合同的总则、总章部分的解释,它适用于人身险、财产险部分,解释二实施后,在审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各方利益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负责什么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的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总体性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中。
据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