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疾医疗意外保险被***冻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疾医疗意外保险被***冻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健康险保费能被强制执行吗?

健康险(防癌,重疾,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金是不能作为债务被***强行执行的.因为健康险的钱一般都为赔付金,本质上就是对客户遭受风险后的经济补偿,是被保险人用健康甚至生命换来的,不是收入所得,不能作为收益被做债务等被***执行。

人寿保单是否算可被查封的资产,查封是否与“保险法”相冲突?

人寿保单是可以被查封,和《和保险法》没有任何冲突,这里我简单说一些,有兴趣了解的可以关注我阅读《说法:聊聊保险的避税避债谣言》系列文章!

首先,人寿保单不能被查封,《保险法》并无此条文描述,之所以被解读成这样,还是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普遍存在的尿性,参加几次培训,听了几个类似内容夸大宣传PPT就自以为是专家,人云亦云不做任何验证的。事实上保险公司培训课件里,为了增强效果,许多数据、法律条文等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夸大宣传的,比如保险的避税避债,比如重疾险的发生率等等。

首先《保险法》也是法,既然是法律,必然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则,保险法不可能出现如此明显超脱法律运行规则的描述的。

其次,人寿保单是不是完全不具备避税避债的功能呢?其实也不是。

人寿保单的确具有较强的避税避债功能,但是得看怎么运用。要想运用合理,就需要对《保险法》、《婚姻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条文有一定的了解才可能给出正确的建议。这方面据我了解,市场上具备这些知识的代理人不超过5%。

第三、保险如何避税避债主要考虑几点:

(1)看保险的险种类型,如果是完全的理财型险种,如投连险、万能险等,避税避债的功能是很差的,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通过的可能性极大。

而重疾险、终身寿等纯保障性险种就具有较强的避税避债功能,因此高额终身寿是富人的最爱。

(2)保单的购买时间和债务人的主观意愿,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在债务发生后为了达到避税避债的目的而特意购买保险,也是极可能被强制执行,退保后以现金价值做债务清偿的。

(3)债务人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和债务的关系。

(4)如果是企业主的话,要看个人对企业的连带责任责任,以及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的分离度等。

问题解答,就不展开阐述了,有兴趣的可关注我自行阅读相关文章。

之前总是会听到某保险公司的总监说,人寿保单16字真言:离婚不分,遗产税不交,欠债不还,诉讼不给,但是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这样。我认为这与保险法是冲突的。比如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甚至如果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执行局直接不经过投被保人强制让保险公司退保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来作为执行款给执行人,这是不是侵权了。但凡带分红理财的寿险,无论理财险,分红险的重疾险还有储蓄型的意外险,只要具备现金价值,理财每年的红利以及生存金,都可被当做执行款,这样显得非常不人性化,剥夺了保险对保险标的本应当享有的保险利益。被执行人在没有列为被执行人或者经济***之前所拥有的保单,是合法收入所得的保单,就要因为其保单的储蓄性质被人为列为类似银行存款性质,是不是不严谨了。如果被执行人在列为被执行人之后仍然有购买理财险的,是不是可以考虑作为执行款的一个点,况且重疾险不也是保障被保人的吗?被执行人如果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强制让保险公司终止合同,退保取得现金价值,那被执行人是不是就应该没钱等死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疾医疗意外保险被***冻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疾医疗意外保险被***冻结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